我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了近8年时间,一直未签合同,现在我想买断,可以吗?要如何争取我的合法利益?

2003年,我依照子弟接班的惯例进了父亲所在的单位工作,因为当时事业单位子弟接班已经是一种自然现象,我们单位父母内退子女接班的例子也举不胜数,一般都是子弟进了单位以后做一段时间的临时工(时间不定,短则一年半载,长则几年)就可以得到编制,成为单位正式职工,所以就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
前几年政策比较松,指标也比较容易下来,当时和我差不多时间进去做临时工的子弟们也相继转正,我的却迟迟得不到音讯,找领导,领导却总说要我稍安勿躁,好好工作,慢慢等,一等就等到了现在(至于为什么别人转正要快些,其中也许一些不方便明说的原因在这里也就不多说了)。
而近两年政策有变化,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不许再子弟接班,编制也难以解决了,我的编制的落实也有了难度,从领导那里得到的回答也依然是有了指标就会给我转正,可这几乎就是一句空话,有没有指标下来除了领导自己,谁又会知道?
现在,我们单位的领导也换了,我的问题也成了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我在这里一拖就被他们拖了八年。前段时间,得知编制的问题是十之八九得不到解决了,领导找我谈话,打算跟我签合同,可我把自己的青春年华一点点的在这里耗尽了,得到的就是一个合同工,怎么想得通呢?所以我决定不签合同了,我想买断,可是如果买断的话,我看了劳动法,说是只会按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计算来进行经济补偿。好像还有一条说是如果满一年后没有签劳工合同,劳动工资又地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工资的两倍进行赔偿。
如果真按最低标准算,那我估计也得不到什么赔偿了,我03年到06年的工资是每月400元(当时我们这里的最低工资标准好像才350,呵呵,但是大家想想,按照那几年的物价和消费水平,这三四百块钱能做些什么呢?),后来两年涨到600元每月,09年开始800元,2010年开始1200元。在2010年之前,我除了工资,从未拿过一分钱加班补助费、过节费以及年终奖,可是如果按照劳动法规定,我不是应该从2004年开始就应该上调工资,然后享受正式职工享受的薪酬待遇的吗?
我想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如果买断的话,我可不可以得到经济赔偿,如果可以,那这个经济赔偿又应当怎么算?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用人单位收取的押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属于违法的,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退还,如果拒不退还,按第84条办。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9-03
这个难算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