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私立医院工作,2008年4月进院工作,签了半年的试用合同(2008.4至2008.10),2008年11月签劳动合同二年(2008.11至2010年11月),2010年9月医院送我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6个月,进修期间只为我发放每个月基本工资1400元,其他进修费用未报销,这期间劳动合同期限满后未续签,但在9月进修前签订进修合同,合同要求进修6个月后需返院服务5年,如我违反约定,需赔偿违约金5万元。2011年3月我返院工作2个月后辞职(但辞职书领导不签字,我上交后就直接走人了),辞职原因是:1.工作时间长,从没加班工资,节假日也从没加班工资;2.单位拖欠工资,平时只发基本工资,效益工资都是扣在年底发放;3.保险只从2009.12交到2010.12,且只有医疗、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另有接近两年时间未买保险;4.刚进院时扣押所谓的风险金1500院一直未退还。2011.5月我未经单位签字同意就直接离职,6月份在另一家医院工作。现在原单位已向我起诉,要求赔偿损失68400元。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是否能胜诉?急需答案,谢谢!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
非常感谢以上两位老师的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