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离婚。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到什么赔偿吗?

我们的婚房是老公公的名字,只是口头上赠予给我们,不过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结婚装修时,我拿了一万元的装修费用和四万元的家具家电的费用。现在这个房子动迁了,动迁补偿款是65万,但是老公公把钱都拿走了,没有给我们,我们现在没有地方住,一直在租房子。老公公的意思(虽然没有明说,但是大家都能听得懂),我们什么时候有孩子了,什么时候才会把钱给我们一半(30万)。
我们结婚四年,一直没有孩子。最近老公检查出不孕不育,但是可以治愈,时间偏长。我现在提出离婚,可以要求到什么赔偿吗?

1、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履行相互忠诚的义务、互敬互爱、互相尊重的义务,反对并且惩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过错情形。
2、按照婚姻法46条,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对于损害赔偿的方式,如果双方有共同财产,则以无过错方取得全部共同财产或绝大多数共同财产为原则。
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或双方按照婚姻法19条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各自为各自所有的,为体现对于过错方的惩罚,应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受害方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例如,婚外同居或重婚时间较长,或生育了非婚生子女,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4、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1,29条、30条的规定,承担婚姻法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之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当事人基于婚姻法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予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就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会将婚姻法46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书面通知当事人。
5、婚房为当事人公公所有,虽然口头赠与,但是并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公作为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
当事人婚前出的装修费及购买家电的费用,在离婚诉讼之中可以主张分割或返还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46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2条、28条、29条、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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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11
一方无法定的过错行为,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第2个回答  2011-09-11
装修的费用可以要求返还,家用电器你可以选择拿走或者要求折旧费。口头赠与需要你举证的,如果对方不承认,你很难胜诉的。动迁补偿如果是按照人头补偿的话,你那份可以要求补偿,如果单纯按照房子进行补偿的话,你是没有的。你老公不孕不育,法律不会支持你提出的补偿的要求。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9-11
房产增与,需要过户登记才是完成了增与的行为。否则都是可以随时撤消的。所以,你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你一万元的装修,应该是与动迁补偿的,可以拿回。所以你在离婚诉讼中,得不到赔偿。
第4个回答  2011-09-15
这种情况没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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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家庭 刘大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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