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履行相互忠诚的义务、互敬互爱、互相尊重的义务,反对并且惩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过错情形。
2、按照婚姻法46条,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对于损害赔偿的方式,如果双方有共同财产,则以无过错方取得全部共同财产或绝大多数共同财产为原则。
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或双方按照婚姻法19条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各自为各自所有的,为体现对于过错方的惩罚,应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受害方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例如,婚外同居或重婚时间较长,或生育了非婚生子女,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4、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1,29条、30条的规定,承担婚姻法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之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当事人基于婚姻法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予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就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会将婚姻法46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书面通知当事人。
5、婚房为当事人公公所有,虽然口头赠与,但是并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公作为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
当事人婚前出的装修费及购买家电的费用,在离婚诉讼之中可以主张分割或返还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46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2条、28条、29条、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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