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以提起诉讼的欠据是他人在起诉人婚姻存续期间向起诉人的配偶出具的商品买卖合同欠款总条,明确写明债权人是起诉人的配偶,一般来说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任一方主张,但是这种基于买卖合同的债权是否应该受到合同相对性的约束,起诉人如果不能提供对方的委托或者债权让与等成为适格当事人的证据,从民诉法上来说,起诉人是否不具备起诉的资格?法院如果已经立案,查明上述事实后,可否裁定驳回起诉?总想不明白,难道合同履行中的纠纷,一方合同当事人的配偶或前配偶就有权主张合同当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