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第五章 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0

第三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乘客对经营者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撤销线路经营许可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运营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并符合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标准;
(二)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三)按照规定放置运营服务的相关许可证件;
(四)按照规定设置指示标志、价格表、投诉电话等。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执行有关服务规范;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营,不得擅自变更;
(三)不得强迫乘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乘客。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保证运营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制定具体的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资金投入,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安全责任。
轨道交通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安全监测保障系统,并设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
轨道交通经营者定期对轨道交通安全保障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影响安全运营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轨道交通经营者的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有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后,经营者应当启动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乘客收取费用,并出具省级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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