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想问一下 为什么地役权以外的用益物权属于主物权呢?这三项权利不是应该以所有权为前提存在吗?

如题所述

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也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只是要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
我国现行的几类重要的用益物权为:1.自然资源使用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6.典权。
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他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更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因为它是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就是因为不享有所有权才会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来满足自己的需要。
地役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本质上为一种独立的物权,但是它是为需役地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故要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第二、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在我国《物权法》上,主要指地役权不得单独设立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实现抵押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由此也可看出,可以在其它用益物权上设立地役权,因此用益物权不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
以上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如仍不理解,可以找一本用益物权的专著看看,也可看看民法教材关于用益物权的部分。

参考资料:民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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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28
少看一个“从”,是“从属于”主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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