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请假扣工资问题

我们公司行政部今天发通知:说春节之后不允许请假,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经领导同意批准之后可以请假,按日基本工资的2倍核算请假工资。请问这条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吗?既然公司已经批准你请假了,为什么还要扣2倍工资呢?希望知道相关法律的人士给解答一下,万分感谢。能提供法律原文说法的最好……再次谢谢

第1个回答  2011-12-13
没那回事,你请假就是不上班没工资,最多也就是扣全勤奖,再过分也就是按你底薪的平均数扣掉你不上班的那几天。
第2个回答  2011-12-13
看看你的劳动合同中怎么签订的,有没有约定类似相关制度,没有的话就是违法。
第3个回答  2011-12-13
你好,这是公司劳动合同规定,一般是有效的,
第4个回答  2014-01-16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十九条和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有些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与劳动者已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却没有与之签定劳动合同。此后,用人单位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该行为应属于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即使未与劳动者签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终上所述:虽然你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务关系。在此情况下克扣的病假工资也超过法定标准,所以,公司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已经侵犯了你的利益,可以去找劳动仲裁或起诉!
第5个回答  2011-12-13
你公司通知枉顾职工正当权益,而扣发工资的做法更是明显有悖相关法律法规。
纵横法律网 杨国营律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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