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地方性法规和特区法规可以规定行政机关吗?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1.首先明确一点:我国目前的6个经济特区是《立法法》中所指的“较大的市”内容之一,它们都具有立法权,其所立法规均为地方性法规,因此你问题中的“和特区法规”字样属多余内容;

2.针对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机关强制措施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问题,《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三款作了明确规定,即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一、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
三、只能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在设定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规定相应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4.也可简单回答你的问题:《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法规”本身就包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即法律中若无特指“行政法规”而仅提到“法规”,则涵盖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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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07
你这个是什么意思呢,我没看明白,你的意思是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行政强制措施?追问

就是问这样可不可以?

追答

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但需满足一定条件: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2、属于地方性事务;3、只能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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