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作价投入成立的房地产公司,公司成立后,原股东将该房地产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新股东(无关联关系),房地产公司名称不变,新股东能否将土地使用权重新评估,增加房地产公司的资本公积,税务上是否认可,依据法律法规是什么?
acco125125:
你在关于题中资产评估的性质的界定指出:
题中的房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由原股东作为出资额投入企业,因此,该土地使用权应当归房产公司所有。新股东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房产公司的股权,对股权(包括土地使用权)进行的评估,不属于房产公司的对外投资评估,也不属于房产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评估。
若新股东同时将受让的股权部分转让给关联公司,此时能否对股权(包括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将评估增值部分列入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