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我们村有四个队,我们所属的队下分两个小队,一个小队又分两个小组(约十多户人口),爷爷奶奶的承包地和我父母的承包地分别属于这两个小队,一直以来爷爷奶奶和我们共同生活,因为分属于不同小队,所以各有一个土地承包证,由于爷爷奶奶年老体弱,田地一直由我们耕种,我们也尽了抚养老人的义务,1993年爷爷去逝,1998年奶奶去逝,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干部(也是我爷爷奶奶那一小组的)口头告知(在我家外面喊的)意思是我父母和我爷爷奶奶不是同一小组的,所以要将我爷爷奶奶承包的责任田由队里收回,当时我们也不懂土地政策,没答应也没积极去办理第二轮承包手续,爷爷奶奶的田地第二轮承包证就这样没办下来,时至去年,我们了解了一下土地政策,觉得好像不应该是这样的,想请教行内的人,第一我们能不能继承爷爷奶奶的土地承包权,如果能继承,过了这么多年还有没有效。第二,村干部(该村干部是我爷爷土地被收回的受益者)是不是在误导我们,如果是误导,能不能要求其纠正错误。

附一些土地政策资料:
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虽然土地是以人口化分的,但实际上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进行的承包,以农户为承包单位,承包过程强调公平。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我们村二轮承包还是按原来的样子,我爷爷的地并没有另分给别人,现在空闲之中,有部分地在租给别人种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2)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和入入股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你父母可以继承的是你爷爷奶奶的承包收益。但承包权要看你爷爷奶奶在第一轮承包期的期限,如果在你爷爷奶奶去世后第二轮承包开始前承包到期,则第二轮承包的承包权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了。如果是你爷爷奶奶去世后第二轮承包开始而第一轮承包期限仍未到期,根据司法解释,由于发包方(即村委会)并没有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终止承包合同,则继承的承包权自动顺延到第一轮的承包权到期为止。第二轮的承包由于你爷爷奶奶已经去世(1993年爷爷去逝,1998年奶奶去逝,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村集体有权在第一轮承包到期后收回承包地重新进行分配。至于怎么分配,可由村委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不论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都强调的是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承包收益和承包权,所以你们已不可能在继承你爷爷奶奶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了,因为他们已经去世没有第二轮的土地承包资格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