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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8日凌晨,某宾馆602房间被人翻窗入室,盗走旅
客现金2000元和价值11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警方现场
勘查是从该房间窗台上提取指纹-枚, 指纹方向由外向内,
但此案没有进展。2016年10月2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冯某翻
窗进入该宾馆608房时,被该房旅客当场扭获。经审讯,冯某
对其行为翻窗入室欲行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供认自已住在
608房间隔壁607房间, 公安机关在608房间窗台提取了由外
向内的指纹一枚,属冯某指纹。
后公安机关调取了2015年该宾馆602房被盗的窗台指纹,
经比对,也属于冯某指纹。经查,冯某2015年10月26日晚,
就住在破盗房间602房的隔壁601房。经审讯,对于2015年
602房窗台所留指纹,冯骒辩称出于好奇趴在窗台玩要而已,
拒不承认当时具有行窃意图和入室行窃。警方未能查获赃物
及销赃情况。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冯某涉嫌的犯罪行为是什么?我国刑
法中对该罪行的罪状描述如何?
2.本案中证明冯某2016年盗窃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哪些?
哪些属于控诉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3.本案中证明冯某2015年盗窃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哪些?
哪些属于控诉证据?是否存在能够证明冯某盗窃事实的直接
证据?
4.本案中,若证明冯某2015年涉嫌的盗窃事实成立,举证
机关还应加强哪些方面证据的收集?
5.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标准
规定是什么?
6.通过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
刑事证据标准的规定,请回答:依据案中现有证据,能否认
定冯某2015年盗窃602房间犯罪事实?

第1个回答  2019-12-08
这种问题你得问相关的法律律师给你提供意见……
第2个回答  2019-12-20
你这样的问题已经超出了这里的范围了!即便所有人都肯定冯某就是所有案件的嫌疑人,你也没有办法让公安机关由此判定!这要有影响的专业律师接手出庭才会迫使案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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