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合同适合合同法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09-28
现有争议
(一)理论上的争议
主要集中在关于PPP合同法律性质的探讨上,并根据PPP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认定来选择相应的争议解决方式。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主张PPP合同为行政协议,其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主要理由是,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签订合同的目的、基础和合同内容的特殊性看,PPP合同符合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合同一方为行政机关、签约系以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为目的、合同由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等。
二是认为应将其定性为民事合同,可通过调解、民事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相关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第一,从合同形成过程,PPP合同的订立是在当事方通过平等协商基础上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契约性、可谈判性等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第二,从PPP合同的内容看,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达成一致的主要为民事事项。包括:项目出资、股权转让、服务质量与标准、收益取得方式、履约担保、风险分担、承诺与保障等。第三,PPP模式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合作方式,公私双方并非公权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并非处于隶属状态。从其推广的目的来看,政府是希望利用社会资本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提升行政管理的效能,因此,制度设计上需要更多地考虑如何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以及如何保障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
三是认为PPP合同为复合型法律关系,兼具民事性质和行政性质,应结合具体争议类型采取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主要理由是从PPP合同的内容看,既有政府及社会资本平等协商达成的大部分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但其中也有赋予政府单方解除权、单方定价权等内容,部分涉及特许经营项目的PPP合同还具有行政许可的内容。因此,不能简单地将PPP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或者行政协议。
(二)制度上的争议
在规则层面,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对PPP合同的性质及争议解决作出规定,业内通常从两个角度给PPP的争议解决寻找法源:1.认为PPP本质上属于行政许可,应该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应规定,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认为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43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既然PPP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亦应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但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中,都一致认可PPP合同的民事属性,并明确规定可以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发改委2014年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在编制原则中明确强调依照合同法拟定;合同各方均是平等主体,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互惠合作关系,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并保障权利义务。财政部2016年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也写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公平竞争的原则,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平等保护;同时要求合同中需有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机制。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7月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刻意回避了关于PPP合同属性的争论,但在争议解决章节中还是采纳了两分法的理念,即社会资本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其他PPP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采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事实上认可了PPP合同兼具民事性和行政性双重属性。
(三)实践中的争议
在仲裁中,只要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一般都会作为民事合同进行审理。
在诉讼中,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前,实务中虽有将PPP合同认定为行政纠纷的判例,但绝大多数判例将PPP合同争议认定为民事纠纷。在裁判理由方面,主要有两种思路:其一,不讨论PPP合同的性质是民事性质还是行政性质,只需判断该争议是否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相关,即应当结合争议的具体内容及所针对的行为性质来认定,如果争议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则应认定为行政性质;而如争议与行政权力的行使没有关系,则应按民事纠纷处理。其二,在个案中对PPP合同性质进行认定,并据此判断争议性质。如合同签订主体、内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约定都具有明显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应认定为民事纠纷。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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