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该如何保障劳动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我是从外地来三亚工作的大学生,本人从2009年1月20日应聘到三亚某公司工作,口头协议为试用期1个月,底薪700元,加班费每小时6元。
后来我因为知道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直到本月26号公司也都没有发放员工一分钱,于是本人于2月26日提出书面辞职信,并要求该公司一起结算工资。
但该公司的负责人以不合理的公司的制度为理由拒绝支付本人的劳动所得,口头上说要等到下个月即3月26日才会支付,而事实上,之前离职的员工过了好几个月了都没有的到该公司的结算。而据我所知道的劳动法,在员工离职前有权利要求公司一起结算工资的。况且本人到三月份也不一定在三亚了,因此我要求公司应该按照劳动法来支付本人的劳动所得。
请问我该怎么提出向相关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电子邮箱:powkerl@163.com
试用期为一个月的,现在一个多月了,没有签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都是口头协议。
请问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这里“请问我该如何保障劳动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多了两个字,希望不会影响理解。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