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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72条的司法解释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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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04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物权法七十二条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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