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同事于05年与一军人相识,当时他跟女方说跟妻子关系紧张,准备离婚.在此情况下女方同意跟他恋爱,并于06年春节去了女方家,在家人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默许了他们的事.06年5月,该军人说家人不同意他离婚,女方表示理解,并离开他,分手近两年内男方给我同事发过信息,女方没有回应过.在08年元月,女方突然得知该军人从未想过离婚,觉得受骗的女方在四月份找到他,可他矢口否认,可能怕对他不利吧,他说要跟女方结婚,给女方家人打电话订了结婚的日子,并再次跟女方发生关系 .
8月份他又提出不结婚,并搬出家里人对女方进行恐吓,当时处于极大压力和痛苦下,女方选择了割腕自杀,造成肌腱断裂,因处理不当,现左手臂下端经常处于麻痹无力状态.且此事后,女方患上中度抑郁症.事发后,他单位领导出面说给予经济补偿,他也表示可以出五到十万弥补我,女方不答应,于是他又说收下钱先稳住他家人,事后他再离婚,女方相信了,于是收下那笔名为补偿费的钱(七万),并给他打了一张收据,内容是今收到某某部队某某现金七万元整.落款是女方的名字,没有任何证人.可之后他妻子威胁女方,他也随之失踪,该女很气愤,向其所在军区反映情况,没想到这一举动激怒了他,他利用女方打的收据起诉诈骗和破坏军婚罪.
现我想问下以上二罪是否成立?女方可否反诉?若可以,以何名义,需要哪些证据?恳请大家给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