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稽查的时候可以不承认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么

如题所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税务机关是按实际发生的历史成本计算的。企业按评估报告入账,改变了历史成本的,在计税时应调整为实际发生的历史成本。
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只是对企业资产按市场价值进行的一个估算,其评估价值在企业办理信贷业务、对外投资、兼并重组等业务时也只做为参考使用,不具备法定条件。
例如企业价值为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经评估可能价值为1500万元,企业不能因为评估增加而调整企业资产价值。但是企业在对外办理信贷业务、对外投资、兼并重组时,这个价值对有关各方是有参考作用的,但未必是最终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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