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的回避制度中,如鉴定人与本案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依法应当回避。但是对于鉴定人,不得仅以在诉讼的某一阶段“担任过本案的鉴定人”为由,而在该案以后的诉讼中申请或者指令其回避。怎么解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