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者系城镇户口,但长期以来一直生活居住在农村,死亡赔偿金是否能按农村户口来赔偿?

法律根据是什么

第1个回答  2014-11-02
你好,不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追问

你好,为什么不能按照农村户口赔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文件,不是应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吗?

追答

你好,这是针对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计算赔偿费用的标准,但相反,如果城镇居民在农村生活,并不适用。

追问

这样啊,谢谢您为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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