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三期”女职工要注意什么问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08-08
三期女职工可以辞职,但是单位只能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个人过错解雇,需要提供相应解雇理由对应证据。以其他理由解雇都不合法,女职工可以要求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双倍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8-08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即无过失辞退,包括医疗期满、不能胜任、情势变更)、第四十一条(即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将这个规定展开,我们可以得到的结论是:
1、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仍然不能解除合同。单位可以选择继续安排其它更适合的工作或安排其在家休假,那么,安排其它更简单的工作或休假在家,薪资如何支付呢?
安排其它工作的,应当适用同工同酬的原则,按照其它工作的同岗位其他人员薪资标准支付薪资;安排其休假的,应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女职工产期内本来要休产假,因此不涉及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问题。
2、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也不能解除合同。单位可做的选择是,继续调岗或接受较低的工作表现。
3、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仍然不能解除合同。举个例子,女职工三期内,所在的分公司撤消,合同显然已无法履行,职工又不接受变更工作地点调至总公司工作,在此情况下,单位仍然不能解除合同。工作已经没有了,合同又不能解除,俗话讲“只能养着”。那么“养着”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呢?似乎可以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问题是,这个规定也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相反产生了另一个与主题不相干的疑问:既然停工停产,怎么会提供正常劳动呢?既然提供了正常劳动,为什么反倒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呢?),一般的理解是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以支付低于最低标准的工资。但该问题还涉及到产假期间不能降薪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96.7.1执行 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到底如何支付尚无法定论,只能暂且搁置。
4、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裁减在三期内的女职工。
5、女职工三期内,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而三期内解除的限制中,并不包括第三十六条,因此,协商解除是可以的。当然,单位主动提出解除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6、女职工三期同时在试用期内(比如入职不久即怀孕,或哺乳期内入职的),并且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三期内解雇的限制中,只有无过失辞退和裁员,并不包括过失性辞退,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属过失性辞退条件。
7、女职工三期内有严重违纪情形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严重违纪属过失性辞退条件。同理,女职工三期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或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形时,单位也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此情况下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