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内设施发生损坏到底该谁负责维修

通过房产中介租了一套住房今年9月到期,然后直接和房东续签了4个月的租房协议(中介未参与,1月份到期,已付完4个月的租赁费)。
前几天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突然发生了燃气灶破裂的现象,燃气灶台面上的钢化玻璃全部震碎已无法使用,没有出现安全事故。
打电话给房东要求处理,房东的答复是“你租房时东西是好的,那么损坏就该自行负责”。现在很纠结,翻出之前在中介处签订的合同查看(上图所示),有几点不清楚的,希望法律专家能够详尽解释:
1.中介合同第四条标注:乙方无权将该房屋转租他人,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更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必须爱护房内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否则照价赔偿。“
2.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收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现在的情况是主动和房东沟通燃气灶更换事宜,而房东不愿意沟通协调,就一句话”谁用坏的谁自行负责“
而且租住的房屋早在2012年上半年就出现厕所门脱落,茶几玻璃在夏天无故开裂最后脱落等情况,而且每次都及时电话告知房东,而她对于这些维护维修方面总是推三阻四从来没履行过。
因为我对于这些法律不是太懂,按《合同法》的意思就是涉及到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维修都应该出租房负责,而签订的租房协议模板又写“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负责照价赔偿”,那么到底该遵循哪一条原则,该谁来负责维修损坏物件的费用呢。

第1个回答  2012-12-16
是不是属于你非正常使用或操作不当引起,还是要看事发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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