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销售退回,已经确认收入的,该怎么做账务处理?

如果不允许扣减增值税的情况呢?有人说直接走财务账,不明白什么意思?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
其次,做好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现金或银行存款) 负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负数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负数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负数
贷:库存商品 负数
销售退回,一般是允许抵减当期销项税的;不允许抵减增值税的情况,只有在购买方存在,对于销售方是没有影响的,只需要正常计算增值税应可以了。

参考资料:(国税发[2007]18号)、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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