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评价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思想比较

一、相同点
:
1
、二人都非常注重寻本探源,追求终极。这便是二人政治思想中理想的部
分,如柏拉图的“理念论”他把理念当成宇宙万物的本质,唯一的真实存
在,认识事物的基础,并且据此而设计了他的《理想国》;而亚里士多德则
认为宇宙万物都是向善的,都有一善的目的。

2
、两人都把教育看成一个重要的问题。

①柏拉图认为实现城邦团结统一的一项措施是对公民(哲学家和军人)的教
育。他相信只有通过正确的教育,才能培养出合格的军人和哲学家,也只有
依赖哲学家的教化手段,才能塑造人性,培养优秀的公民,从而建立一个理
想的国家。
他把教育称为
“唯一重大的问题”

认为城邦首先是一个教育机构。

②亚里士多德将人性分为三种善德即天赋,习惯和理性,而理性是人们的追
求的目的。他指出教育培养人的理性,进而理性培养习惯,习惯改变天赋。
认为后天教育可以改变人。相反,柏拉图基于“潜能不易挖掘”的忧患意识
而提出全面教育,以便于充分发掘人的天赋品格和美德,最后走向已经分配
好的
“工作岗位”

由此可见师生二人对教育实施的方针目的和具体的措施方
面有一样的地方,但背后的原因本初目的是不一样的。不仅如此,亚里士多
德还提出“优生优育”和“因时而教”的具体教育方法。

3
、整体主义

柏拉图所著的《理想国》中阐述的政治哲学的突出特征就是整体主义或
集体主义。他把社会整体(城邦)视为唯一的目的,个人是为了整体服务的
工具。个人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和意义,他的价值只能是作为整体的有机组
成部分,个人完全被消融于整体之中。柏拉图把城邦的统一强盛作为压倒一
切的目标,把献给国家作为公民的最高道德。具体地说,个人不再有自己的
一切,不再有自己的财产、妻子、利益、愿望、要求、情感、判断,每个人
与其他人都利益一致、情感一致、意见一致,这样,城邦就真正形成了“一
个国家”

不用复数表示的国家。
也就是完全消灭了个人主义,
形成了一个整
体。

亚里士多的在个人与社会的整体关系上也持整体主义立场。他把城邦理
解为有机整体,而个人只是其有机组成部分。公民只有在城邦生活中,在为
城邦服务于献身中才能完善自己的本性。城邦是公民生活的总体,其目的是
公民的优良生活,所以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包括在城邦生活之中,谈不上
私人的领域和范围。他将公民的家庭、婚姻、子女教育、音乐、文学等,都
赋予政治意义,那人城邦事务范围。主张由城邦进行统一规划与控制,不承
认个人独立与自由的权利。他明确否定
“公民可以私有其本身”
,认为“任何
公民都应为城邦所公有”

但是,
亚里士多德的整体主义框架里,
为个人留下
了一些余地。他主张,
在承认个人利益,
“划清了个人所有利益范围”的基础
上实现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统一。他强调必须尊重个人权利。

不难看出,在整体主义的基本观点上,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思
想。但亚氏的整体主义显然是比较温和的,没有走极端,对个人以及个人利
益、权力和价值给予了一定限度的承认。

二、不同点:

1


对于国家起源,柏拉图认为国家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
(
国家
)
完全是自然进化的产物。

2
①柏拉图认为,起初人们为了满足最基本的物质需要,就需要农民、牧人、
各类工匠等,而后随着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又出现了商人等,他们构成了生
产者等级。后来有了战争,需要一个专门从事战争的集团,即“护国者“或
军人等级。最后就是统治者等级,主要是精心培养的哲学家来执掌国家的权
利,管理国家。至此国家正式形成。所以社会分工是国家的基础。

②亚里士多德认为
“人类自然是趋向城邦生活的动物”

起初,
由男女和主奴
这两种关系的结合而组成了家庭,这是人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起来
的社会基本形式。然后,组成了村社,最自然的形式就是部落。最后若干村
社又进而联合起来组成城邦。
至此,
社会组织就进化到了高级而完备的境界。
所以,城邦完全是自然进化的产物。

2


对于国家阶级的构成。
柏拉图认为国家分为统治者
(哲学家)

辅助者
(军
人)
和生产者等级;
亚里士多德认为要组成城邦只有享受平等政治权利的
公民才能组成这样的政治团体,
也就是说他认为一旦城邦建立,
人是同等
的。
但是除了奴隶、
外邦人和妇女的政治权利,
从这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
的民主观念是比较狭隘的。

3


对于国家城邦政制的分类:柏拉图分为荣誉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
僭主政体。而这几个政体一个比一个坏,所以在他看来“哲学家”执政,
也就是
“贤人政治”
是最理想的状态;
亚里士多德根据柏拉图的分类分成

6
种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
民政体,他主张混合政体。

①柏拉图认为划分的四种政体是一个比一个更差,也就是僭主政体最坏。而
哲学家执政,就被柏拉图理解为高超的智慧、真实的知识、完美的德行与绝
对的最高权力的结合。他把这种哲学家是为城邦的“拯救者”


②亚里士多德认为:
“凡能包含较多要素的总是较完善的政体,
所以那些混合
多种政体的思想应该是比较切合事理。

具体的做法就是将寡头制和平民政体
混合起来,集中两者的优点而避免其弊端。

4


柏拉图奉行公有制,
认为私有财产是人们自私与贪欲心的根源;
亚里士多
德提倡一种有限制的私有制,他称之为“私有公用”


①柏拉图坚持认为财产共有制,他认为,国家产生纷争的和灾难的根源就在
于私有制,私有制使人们有了私心,因为私利而斗。他甚至提出家庭也要废
除。

②相反,亚里士多德主张财产公有而私用,他觉得人间的一切罪恶的源于人
的罪恶的本性,共有制不能改变人的本性,应该在财产公有的基础上私用来
满足人的私利和私心。

5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蹩脚的工具,
他把法律放在了次要的位臵;
在亚里士多
德的城邦建设中,他非常强调法律的作用。

①在柏拉图看来,让哲学家的智慧受缚于法律僵硬的形式和教条,就是让大
智慧屈从于习俗与偏见。法律是因为一般人固有的缺陷而设立的,而哲学家
却没有这些缺陷。所以哲学家的统治完全是人治是最好的统治手段而不是法
治。

②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体现多数人的智慧,一般来说,

3
多数人的智慧比少数人或一个人的更高明。所以亚里士多德宣称:谁让法律
来统治,谁就是让神和理智来统治,但谁要是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
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三、总结

柏拉图出身于雅典贵族,青年时师从苏格拉底。苏格拉底被陷害死后,他的
政治抱负破灭。他痛切的意识到,法律和道德在堕落,要公正的治理国家和
重建一种新的道德是极其困难的。现存的政治都是坏的,而人类的出路在于
真正的哲学家掌握政权或政治家成为哲学家。这种信念构成柏拉图成熟的政
治哲学体系的核心。之后,他游历四方,曾到埃及、小亚细亚和意大利南部
从事政治活动,企图实现他的贵族政治理想。公元前
387
年活动失败后逃回
雅典,创建了阿卡德米学园,此后执教
40
年,直至逝世。他一生著述颇丰,
其教学思想主要集中在《理想国》和《法律篇》中。

亚里斯多德
(公元前
384

332
年)
是希腊北部的马其顿人。
他是马其顿
的国王御医的儿子,自己也做过亚历山大大帝的家庭教师。亚里士多德师从
柏拉图,不过亚历十多德后来在许多问题上背离他的老师而另辟蹊径,并常
常把柏拉图的思想作为批判的靶子,
甚至有意夸大他与老师的分歧。
可以说,
在他的思想里既有柏拉图思想的继承,也有自己思想的创新。

时代的交错,历史的动荡,使得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二人的思想必然是
两个交集,新与旧,继承与发展,既有同又有不同。

不同的思想,
不同的人生经历,
却同样成就了两位伟大而经典的哲学家、
政治家,同样带给后世丰富的理论与无尽的思考!

一、柏拉图的思想概述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这句话正
是出自于柏拉图。

《法律篇》中的关于法治的思想。在《法律篇》中,他提出:神是法律的制
定者,
每个民族有自己的法律,
这也许是基于这个民族的传统,
也有可能基于地
理环境;
法律可以用于战争的目的,
但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战争,
而是为了通过
法律达到和平,
正如同在一个家庭里,
一个好的家长不是要处罚捣乱的兄弟,

是要达到家庭的和睦一样,法律的目的是和平,立法者的任务是获得最大的善。
柏拉图指出,
法律的权威是至上的,
实行依法治国即意味着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
有阶级都要尊崇法律的权威,
自觉接受法律的统治,
这是新的法治国最为重要的
特征。

柏拉图的法治主义思想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深远的影响,
并成为
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
其法律思想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
最好的政治
是难以实现的,
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
这就是,
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
进行统治。柏拉图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则”的论述,被学者誉
为三权分立的原型。
集体主义方法论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单位研究国家、
法律
学说的先河,

二、对柏拉图思想的评价

柏拉图法律思想中的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柏拉图认为,
智慧是至高,
凭着智慧一个
国王没有做不到的事情;
如果国王有了智慧,
那么他有没有其他治国良法则无关
大局。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在《理想国》里,法律是无足轻重的,甚至受到柏拉
图讥笑。这种法律是得不到遵守的,也是不会持久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构
建了一个乌托邦国家
,
他强调哲学王统治
,
轻视法律
,
反映了他反民主的人治思想
;
后期他培养哲学王失败
,
才转而在《法律篇》中表达了对法治的诉求。因此,从
《理想国》到《法律篇》
,柏拉图的思想经历了由“哲学王”的人治到法治的转
变。
柏拉图在
《理想国》
中描述的就是一个理念的世界,
由于现实的挫败,

《法
律篇》
时,
柏拉图开始关注与理念世界相对的现实世界,
开始了对现实世界的思
考。
但根据理念说,
现实事物本质上是不完善的,
只是对它的理念的不完美的模
仿,
它的完善也只存在于现实世界之外的理念世界,
它只能无限地追求和趋近于
理念世界。因此,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强调用树立法律权威,用法律的统治来
弥补现实世界的不完满,同时也不能忽视“善”的重要性,以尽可能的使现实世
界趋近于理念世界。由此可见,从天上之城到地上城邦的构建,从《理想国》中
的关注理念世界到
《法律篇》
中的走向现实世界,
也是柏拉图理念思想的发展过
程。

不管我们怎么解释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如何地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无可臵疑
,
柏拉图对整个西方文明产生的巨大影响是不可替代的
.
其法律思想不仅在历史上
对西方法治的发展方向起到导航的作用
,
而且对于今天的整个人类法治事业都有
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和贡献
.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坚持法律的正义性。
他从正义论出发,
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

法律的好坏完全以其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在他看来,
社会关系中,
人们服从法
律就是在服从正义,
而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恰恰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
法律是建立
在正义基础之上的,
由正义延伸出法律。
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
自由正义
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
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根据自己的思想,
亚里
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
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
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
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
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在立法方面,亚里士
多德强调立法要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
还要符合国家的现状。
三是考虑对公民的
加强教育,
也要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国家必须加强对公
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一样,
也是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
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
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
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
进行研究,
使法律社会学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
他的思
想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
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重在考察现实。
推崇法治的
精神,
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
有着重要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5
念尽管是在古希腊时代提出的,
在经历了千年的磨砺后,
仍对我国的法制文明建
设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完善,
我们应该从他的法律体系中吸取其精华,
服务于我国现代化法律建设。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两条标准可以说是经典理论。
虽然很粗糙(与现在的法治理论相比),但是这两条标准却是至关重要的。法律得到普遍服从,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状态和标准。按照“法的统治(rule of law)”的意义来理解,如果
法律得不到其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的遵守,就不是法的统治。更为重要的是,亚里士多德指出了统治者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构成了近现代法治思想的重心,如果统治者不受法律控制,法律就只能沦为一种工具。所以有很多中国学者提出,法治的重点在于“治官”而非“治民”。良法这一条标准的意义在于赋予法治以道德性。在现代学者看来(至少是自然法学看来),恶法的统治绝对不是法治。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认为,
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
当然也有法学
家认为“恶法亦法”,典型的如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奥斯丁。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的又一巨大贡献在于通过对人治的批判而弘扬法治。
上述五个论点在现在看来也
非常正确。
当今无论东西方的学者在比较法治与人治的优劣之时,
几乎都不能不
用亚里士多德当年的那些论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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