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166条167条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166条167条

第1个回答  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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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2-14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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