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坏军婚罪的现实案例?

被告人李某,自1998年2月起,与现役军人赵某之妻文某(李某明知文某之夫为现役军人)通奸,起初每个月一两次,自1998年4月后日益频繁,每周就有两三次在一起通奸。1999年1月以后,文某向赵某提出离婚,并拒绝赵从部队寄给她的财物。经文某所在单位和赵某所在部队派人多次调解,文坚持离婚。赵某遂于1999年10月15日向司法机关提出控诉,称被告人李某犯有破坏军婚罪。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

通奸不同于同居,通奸是有配偶的一方或者双方与他人之间的婚外性关系.而同居,是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双方以夫妻名义自居,并具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其他生活方面的姘居关系.因此此案只是通奸因此不得认定李某犯破坏军婚罪
婚姻是双方的,结婚关系的维护本身就是对婚姻双方的维护,因此,适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似乎不妥.难道刑法应该去保护追求婚外性权利这种有违道德的行为.另外规定破坏军婚罪的立法目的,是由于军人这种特定的身份,为了其更好的履行保家卫国的职责,而维护其关系的稳定.
长期通奸构成破坏军婚罪这个不太清楚,不知道哪个法律规定的,无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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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3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奸罪处罚
第2个回答  2013-09-13
成立的,而且,文某也不能提出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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