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已认证 发现错误怎么办

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9月11日的,并于9月18日进行了认证。今天发现发票开具的计量单位错误,与报关单不符,所以没法退税。请问当月认证的发票错误是否可以取消认证,还是一定要去国税开具红字。

收到进项发票当月已经认证但是发现对方开错了,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上传后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给销售方,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扩展资料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2

已认证的发票,不能再退回作废重开。只能先作为正常发票申报抵扣,然后走冲红重开程序。

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理由就是发票开具有误),然后把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交销售方,销售方凭通知单冲红,重开发票给购货方。

同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当月可以作废的条件如下: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扩展资料

1、红字发票购买方当月的税务处理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八条对上述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不可以开具小于《信息表》金额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售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应按《信息表》全额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重新按照协商结果开具一张新的蓝字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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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1、已认证的发票,不能再退回作废重开;
2、只能先作为正常发票申报抵扣,然后走冲红重开程序;
3、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红字申请单(理由就是发票开具有误),然后把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交销售方,销售方凭通知单冲红,重开发票给购货方;
4、购货方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后的次月申报期,将该发票涉及到的进项税额填列在申报表附表二的第21行,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3个回答  2013-09-22
这种情况你可以电话联系对方,让对方将发票作废,然后你做进项税额转出即可。否则跨月后就得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比较麻烦,建议本月作废。。。

不懂可继续追问!祝好~~~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09-22
不可以取消认证,必须去国税开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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