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应于2010年退休,但是由于公司一直未缴养老保险,于2012年协商后交齐,但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任然继续工作,也给发的工资。还可不可要求公司补偿这期间的养老金?
谢谢,有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因其未依法履行缴费义务,造成你晚退休2年,少得2年的退休金,给你造成了具体的损失,违反了公平原则。依民事诉讼法、当地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