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一司炉证发证时为三级 但审证时为Ⅲ类 是不是弄错了 好像成最低的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01-28
朋友,没错,按现行的规定是最高级,可操作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TSG G6001-2009《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第四条规定:锅炉操作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从事在用锅炉运行操作的人员。 锅炉操作人员分为I、II、III级,其工作范围如下:
(一)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I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III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注1:I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I、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
注2:对于申请单一炉型(如有机热载体锅炉、立式手烧炉、余热锅炉、油田注汽炉等)的锅炉操作人员,其考核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并且在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限定操作的炉型范围。 注3: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可以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中的资格项目中注明其级别,表述为III级(高级)、II级(中级)、I级(初级)。
第2个回答  2013-01-23
对于锅炉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按照不同的管理制度,有不同的分级分类方法。
按照原来的《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已经废止),司炉证只有类别、没有级别,其等级是按锅炉设备的类别划分的,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类别,Ⅰ类最高、Ⅳ类最低,Ⅲ类允许操作的范围是“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6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而按照新版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之“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司炉证是分级别的。分为Ⅰ、Ⅱ、Ⅲ三个级别,Ⅰ级最低、Ⅲ级最高,持有Ⅲ级证的人员允许操作的范围是“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这个证书不叫“司炉证”,而是叫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看你说的情况,好像就是换证时弄错了呢,现在审核换证的不应该再使用几类几类的代码了。
建议你去发证机关查询、核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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