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拒绝受理加付赔偿申请,还说要在十五内去法院诉讼,这样的合理吗?

劳动仲裁拒绝受理我的劳动法第85条“加付赔偿”申请,理由是,不属于劳动仲裁第二条的受理范围,而且退回通知单中,还说要在十五内去法院诉讼,这样的合理吗?

第1个回答  2013-03-14
您好,这个确实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和人社局确实在一起合署办公,但他们是两个单位,牌子也不一样。人社局(原劳动局)是劳动行政部门,法条规定由人社局处理,这是一个体制问题,他们也没办法,仲裁委下设的办事机构(就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地方)属于人社局的下属单位,不能代表人社局来处理上级的事,越权了。。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追问

老师您的意思,那我这个第85条加付赔偿金应该去劳动局??劳动仲裁告知我,拿着他们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去法院起诉啊??到底是应该去找谁??十分谢谢

追答

您可以找劳动局,然后由劳动局处理,他们处理的不服,您可以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只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解决此事,所以仲裁委的意见是对的,让你直接起诉,减少了您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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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3-14
劳动仲裁类似于法院判决,没有什么合理不合理,只有合不合法。如果你觉着不服(不服的理由可以是该裁决不合理或不合法,都行),你可以在裁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3个回答  2013-03-14
仲裁院经审查不予受理的,拿着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去法院起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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