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为何不能抵扣进项税?

如题所述

购入的软件用于生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就目前的税收政策来讲,应该区分几种情况来讲。第一,应区分软件和软件产品的概念。软件和软件产品是两回事,仅就软件来讲是指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简单的说软件就是程序加文档的集合体。当然它是无形的,企业销售软件,如果仅仅是销售软件的话,应该交营业税,而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销售软件产品应交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国家对销售软件产品还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第二,从您的叙述,我判断您说的可能是软件产品。《财政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根据上述两个文件(注:国税发[2000]84号已经废止,但是在无新规定之前还可以借用)规定可以看出:外购的软件产品,主要是以软件是否单独计价来划分为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如果属于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就不允许抵扣。属于固定资产,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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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根据财税[2008]170号精神,企业购入的用于生产经营管理用的固定资产(也包括软件等无形资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包括软件等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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