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当事人确实没有写欠条,但鉴定结果是当事人所写,这样的鉴定结果怎样应对?谢谢!
追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内容中,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因此,当事人最好能在第一次司法鉴定时就尽量有效利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权(如采取协商、抽签、摇号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避免申请重新鉴定。在对司法鉴定结论有怀疑时,则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要求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充分行使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权,发现鉴定结论的瑕疵。此外,亦可主动收集鉴定中其他问题,以充分的事实证据,让法官认识到重新鉴定的必要性,从而批准进行重新鉴定。
如果作为被告,为什么要同意进行笔迹鉴定,直接否认即可,证明欠条的真实性,是由原告来证明的。
事情已经发生,怎样应对? 现在怀疑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否认欠条是当事人所写 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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