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在广州用亲人名字买了一套普通性的住房,证满2年未满5年,120平方,买入总价150万,现估价为300万,该亲人名下除了我这套无其它房产。
假如叫评估公司来确定的最终评估价为300万,请问我能向房产局说明我们仍然按150万来成交吗?因为我不用支付一分钱给我亲人。(我清楚如果评估价为300万时,当过户我要按300万交契税)
对于卖方支付的两个大额税我不是很清楚,因为这个钱最终也是由我本人出,所以想问一下大家我的这种情况如何在证没满5年且唯一住房 可以免交或尽量少交这部分钱。(因为我亲人想在一年后买房,到时当他买了房之后,我无论什么时候过户回我名下,我都要付这一大笔钱了....)
(1)增值税:证满2年,免交
(2)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由卖方缴纳
上面个税证收说明中的“交易总额”是指按现在的300万评估价还指我和我亲戚定的150万,如果是按评估价,那有两种计法
交易总额1% ---> 300万 * 0.01 = 3万
两次交易差的20% ---> (300万-150万)* 0.2 = 30万
用什么方法可以让他按“交易总额1%”这个来计算呢?
(补充:上面说的亲人是指非直系直属,请有专业知识的回复,不要复制粘贴其它问题的回复,拜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