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名义购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如何合算

基本信息:在广州用亲人名字买了一套普通性的住房,证满2年未满5年,120平方,买入总价150万,现估价为300万,该亲人名下除了我这套无其它房产。

假如叫评估公司来确定的最终评估价为300万,请问我能向房产局说明我们仍然按150万来成交吗?因为我不用支付一分钱给我亲人。(我清楚如果评估价为300万时,当过户我要按300万交契税)

对于卖方支付的两个大额税我不是很清楚,因为这个钱最终也是由我本人出,所以想问一下大家我的这种情况如何在证没满5年且唯一住房 可以免交或尽量少交这部分钱。(因为我亲人想在一年后买房,到时当他买了房之后,我无论什么时候过户回我名下,我都要付这一大笔钱了....)
(1)增值税:证满2年,免交
(2)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由卖方缴纳

上面个税证收说明中的“交易总额”是指按现在的300万评估价还指我和我亲戚定的150万,如果是按评估价,那有两种计法
交易总额1% ---> 300万 * 0.01 = 3万
两次交易差的20% ---> (300万-150万)* 0.2 = 30万

用什么方法可以让他按“交易总额1%”这个来计算呢?
(补充:上面说的亲人是指非直系直属,请有专业知识的回复,不要复制粘贴其它问题的回复,拜托了...)

第1个回答  2018-10-26
一、以他人名义购房的需要将房款付清后,办理出房产证后,双方去的地方估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既可,未满2年的,是全额收取营业税的。过户费用高一些。
二、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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