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方建筑对日照的控制要求有什么差异

不是有什么差异的,主要的是日照市控制要求是什么~!
9 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9.1 住宅建筑间距 9.1.1 住宅建筑间距的确定,是为了保证住宅能有一个良好的室内外空间环境。既要满足室内的日照、采光要求,又要保证室内人活动的安全性和通风卫生条件,还应满足室内居民私密性的需求。同时,从建筑群体考虑,应满足工程管线埋设和城市设计空间环境要求。住宅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据深圳所处地理位置(低于北纬25度的地区)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因此,本标准与准则确定住宅建筑间距是综合考虑了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同时考虑了深圳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这一原则,本标准与准则确定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以日照标准的要求为主,侧面间距则以其它因素为主,并作了具体规定。 9.1.2 此条为本次修订新增加的条款,以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决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一是所处地理纬度及其气候特征,二是所处城市的规模大小。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深圳地区属于第Ⅳ气候区的大城市,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数≥3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同时,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因此,本次修订在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确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3小时,旧区酌情降低为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具体操作中要求报建时提供相应的日照分析计算的方法和结论,并需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有关日照计算的操作细则由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对于规划确定的某些特定地区,其日照标准可参照国家的旧区标准执行。以上分区与地段的划分,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功能布局、交通体系及城市景观要求等规划确定。 9.1.3 国家对日照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是保障居住环境最低的标准要求,本标准与准则参考国内其它城市对住宅间距控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的自然条件和用地实际情况,采取双轨制的手法进行多重控制,即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用间距系数进行控制;侧重于提高居住区的环境质量和空间品质,而中高层和高层住宅建筑则在符合日照要求的基础上规定了间距最小值,并提出满足空间环境要求的指引性条文。住宅层数的划分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低层住宅为1~3层,多层住宅为4~6层,中高层住宅为7~9层,高层住宅为10层及以上。条文中所指高层住宅包含了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1)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通风外,还要满足室内居民私密性的要求,以及室外空间环境等要求。条文9.1.3.1至9.1.3.3从日照以外的其他因素出发,规定多层和低层住宅在不同布置形式时的最小间距系数。当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时,应按条款中的上限控制,当朝向为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可按条款中的下限控制。5层以下的建筑因其高度较低,间距也较小,应按上限控制。(2)决定高层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因素和空间环境要求均对高层住宅间距的确定有重要影响。本次修订对高层住宅间距采用三重控制的手法:首先,必须满足国家强制执行的日照标准要求;其次,综合防灾和空间环境等要求提出适宜的建筑间距与建筑高度的比例关系,作为指导性的条文,以求达到良好的景观效果和空间尺度;第三,从消防和视觉卫生等角度出发,规定了各种不同布置形式的高层住宅间距的最小值。(3)住宅建筑侧面间距,除考虑日照因素外,还应满足通风、采光、消防、视觉卫生以及管线埋设等要求。考虑到土地的综合利用,原则上采取消防标准作为最低标准。但多层点式住宅和侧面有居室窗户的高层塔式住宅,应充分考虑视觉卫生因素,加大间距,多层和低层住宅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高层住宅选取18米作为视觉卫生的最小间距。 9.1.4 本标准涉及的有效建筑高度,一般情况下可参见《深圳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第6.1节“建筑高度”计算。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间距时,采用的建筑高度数值是相对高度,有地坪高差的要予以增减;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裙房以下高度不存在遮挡的实际影响,故可扣除裙房的高度。 9.2 住宅建筑退让红线 9.2.1 住宅建筑退让是为了保证城市和住宅建筑本身有一个良好的环境,避免相邻地块建筑之间的相互干扰。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敷设、交通安全、防灾、通风、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9.2.2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是为了保证沿建筑基地周边建设的建筑物有良好的空间环境以及避免红线两侧相邻建筑的相互遮挡。因此,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满足红线两侧相邻建筑物能符合本章有关住宅建筑间距的要求,高层住宅至少应满足设置消防环道的要求,以及临街或主要出入口一侧设置广场、绿化及停车场等方面的需求。本条根据以上原则,并结合9.1节中有关住宅建筑间距的强制性要求,确定相邻地块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考虑到相邻地块的公平性,原则上高层多退,低层和多层少退,各自承担其本身建筑高度所要求的住宅间距的一半作为退让距离。表中所指的主要朝向是指安排主要居住空间及具有正面功能的一侧,次要朝向是指安排非居住空间及承担侧面功能的一侧。 9.2.3 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和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都具有正面的功能,因此也应按主要朝向的退让距离控制。 9.2.4 当住宅与公园、绿地、广场及水面等开敞空间相邻时,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主要应满足城市景观方面的要求,由于考虑的因素较多,具体情况也差别较大,其退让距离应由该地区的城市设计、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等相关规划确定。 9.2.5 当住宅与城市道路相邻时,除满足住宅建筑本身对视觉卫生、噪声及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城市景观方面的要求。 对于其他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其建筑间距和退让红线的控制要求与住宅建筑是基本一致的,可参照住宅建筑间距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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