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6月份进入东莞长安的一家公司工作的,今天公司通知我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们是做保安工作的。我们的工资是由底薪,加班费,一些津贴构成。公司给的底薪是1320元,平时加班是11.38元,周末加班得15.17元。节假日加班是22.76元。税前工资大概在四千一。另外平时我们周一至周五公司安排休息,要扣周末加班钟8个小时,是否合理?我的劳动合同是2010年6月份签第一次合同,2013年5月份续签的,续签三年。按我这种情况,我能得到多少补偿金。
请问如果中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从签合同那天起到合同结束那天吗
追答从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不会再算